12月18日是國際移民日,「移民人權修法聯盟」今日舉行記者會表示,部分外籍配偶離婚後礙於沒有孩子監護權被迫馬上離開台灣,但遭遇的情況可能是丈夫外遇、被丈夫之外的人家暴等,呼籲政府修改隱含歧視的移民法,保障婚姻移民人權。
依據現行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第31條第4項規定,外籍配偶一旦離婚,如果沒有取得家暴保護令或是孩子的監護權,就必須被迫出境。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吳富凱表示,新住民一旦離婚,除非有未成年子女且符合特定監護情形,否則會被驅逐出境,移民法31條規定,無非把新移民當成婚姻客體、生小孩的工具,「難道新住民一定要有老公、小孩,身分才能被承認?」
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表示,現行移民法第31條規定,對於離婚或受家暴外配在台居留條件相當嚴苛。李佩香舉例,外配須有子女監護權或有法院保護令,但社會、經濟條件不利之下,上述條件爭取對外配來說都是層層高牆。故「移盟」提出修法版本,經法院判決離婚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一方原因而離婚者,應受到法律保障,使其合法繼續居留台灣。
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指出,現行移民法第23條規定,外交部如果在簽證上加註「不准延期」或「不得從停留轉居留」,外配就必須多次入出境,增加移動成本,但外交部並非婚姻專家,婚姻是否真實應由移民署判定,不該賦予外交部如此大的權限。
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個案主任劉茜表示,現行移民法第62、81條反歧視規範,需由「受害人」申訴,主關機關才會受理,很難發揮實際效用。劉茜說,許多外籍配偶不懂法律或沒有維權意識,常常不知如何申訴,也有外配迫於生計沒有足夠時間完成申訴過程,最終選擇隱忍。針對反歧視,「移盟」所提修正條文說明,「舉報人」向主關機關申請即可受理,另主關機關亦可依職權主動介入調查,讓反歧視條款能實際運作。
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表示,政府大力推動多元族群融合以及新南向政策,但移民法諸多不合理之處,政府應推動修法,減少移民困境,才是真正尊重多元族群並落實人權保障。
報導來源:聯合新聞網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6656/3543372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14/35439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