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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工入境的健檢流程


移工入境台灣後,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,滿618 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,雇主應安排移工至醫院接受健康檢查。 

健康檢查結果如果有不合格的項目,移工需要接受治療,治療完成或治療再檢查後,雇主應於15日內檢具完成治療證明或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衛生局備查。

定期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,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請衛生局備查,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