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移工,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,且願意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,原雇主應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 個月內,為移工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,由勞動部依移工的意願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,協助媒合。如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,有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,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臺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