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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需具有下列任一資格:
使用長照居家照顧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持續6個月以上。
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。
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標準:
年未滿80歲,巴氏量表評估35分以下或需要24小時照護者。
年滿80歲以上未滿 85 歲,巴氏量表評估60分以下者。
被看護者年齡滿 85 歲以上,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(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)。
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 0 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神經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(CDR量表≥1)。
3. 特定身心障礙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】項目之一。
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項目:
申請人資格
- 被看護者之配偶。
- 被看護者之直系血親‧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- 被看護者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‧如兄弟、叔姪等。
- 被看護者之二等以內姻親‧如婆媳、女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- 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本人為申請人。:
*註: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,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持有居留證及管理委託人方可申辦。
應備文件
- 申請人及被照顧人之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影本
-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
- 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表(巴氏量表或失智症診斷證明書,要記載CDR=1或 >1)
-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持續六個月以上者,需附連續六個月以上的長照服務給付明細收據
*註:2、3、4資格擇一即可。